典型非法證券活動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5/05/16 閱讀量:2242典型非法證券活動案例分析
在資本市場的復雜環境中,非法證券活動如同隱藏在暗處的礁石,嚴重威脅著投資者的財富安全。以下通過幾個典型案例,深入分析非法證券活動的常見形式、特點及危害,幫助投資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一、薦股軟件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案例簡介
深圳某公司自主研發所謂大數據選股策略,通過公司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包裝成 “漲停 XXX”“XXX 大師”“早盤 XXX” 等服務產品,向投資者按月或按年收取訂閱服務費。投資者付費后,即可通過這些渠道接收相應的薦股提示。然而,該公司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其銷售的服務產品屬于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功能的 “薦股軟件”,其行為構成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案發后,該公司被證券監管部門采取行政處罰措施,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共計罰沒逾千萬元。
手法分析
虛假宣傳與夸大其詞 :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對大數據、智能選股等概念的信任,聲稱通過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專業的選股策略,能夠為投資者提供精準的股票投資建議,吸引投資者購買其薦股軟件。
無資質經營 :未經證監會核準,擅自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利用薦股軟件向投資者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選擇建議或買賣時機建議,以獲取經濟利益。
風險警示
向投資者銷售或提供 “薦股軟件”,并直接或間接獲取經濟利益,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證監會核準。廣大投資者在購買薦股軟件時,請務必核實對方是否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合法機構可在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中查詢。
二、假冒證券從業人員進行詐騙
案例簡介
李某自稱為 xx 證券(合法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通過相關協會公示的從業人員信息偽造從業證書,招攬投資者稱可以收費使用該證券公司的快速交易通道來搶漲停板。投資者繳納大額使用費用之后,實際仍使用 xx 證券一般客戶端交易,而且該證券公司也沒有收費使用快速交易通道的業務。李某虛構相關業務并偽造證書騙取投資者資金相關行為涉嫌詐騙犯罪。相關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手法分析
假冒身份 :不法分子直接假冒知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證券研究所名義,或采用與這些證券經營機構近似的名稱,蒙騙不明真相的投資者。
偽造證書 :利用投資者對專業證券從業人員的信任,偽造從業證書,偽裝成正規機構的專業人士,以獲取投資者的信任。
風險警示
投資者對于來電、來訪聲稱提供專業證券服務的人員,一定要提高警惕,通過向監管部門咨詢、到相關機構營業場所問詢等途徑,核實相關公司的工商執照及證券業務資質情況,核實相關人員的身份和資質,防止上當受騙。
三、利用分倉軟件從事證券場外配資
案例簡介
深圳多家配資公司通過向上海某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購買配資系統分倉軟件,設立多個配資網站、APP 招攬客戶,聯系 “金主” 提供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并且利用該分倉軟件開立若干交易子賬戶分配給客戶使用,向客戶收取配資服務費和利息,公司行為涉嫌非法從事證券業務。案發后,公安機關多地同時開展收網行動,搗毀犯罪窩點 10 處,控制涉案人員 50 余人,刑拘犯罪嫌疑人 17 人,涉及配資客戶 4500 余人,涉案交易金額 70 余億元,凍結資金 3 億元。
手法分析
高杠桿誘餌 :以提供高杠桿配資為誘餌,吸引投資者參與場外配資。高杠桿意味著投資者可以用較少的資金進行更大規模的交易,潛在收益放大,但同時也伴隨著巨大的風險。
技術手段隱蔽 :利用分倉軟件等技術手段,將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進行分倉處理,形成多個子賬戶分配給客戶使用,試圖規避監管部門的監測和監管。
風險警示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有融資融券業務需求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法證券公司名單可在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請不要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開展所謂場外配資合作,避免利益損失。
四、以理財教育為幌子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案例簡介
深圳某公司打著 “教育咨詢” 的幌子,實際上以 “薦股” 為由,向客戶收取高價費用。該公司對外宣傳廣告與普通的 “培養理財思維” 課程無異,但當客戶進入相關社交平臺群組后,公司會在群里發布 “資深老師薦股” 的介紹、過往學員投資獲利的案例,進而以每套近兩萬元的價格銷售內含所謂 “名師薦股” 視頻的 U 盤和所謂 “投資秘籍”,向客戶提供股票買賣建議,獲取高額利潤。該公司行為涉嫌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案發后,公安機關對涉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成功實施抓捕,抓獲犯罪嫌疑人 3 人,涉案金額 1000 余萬元,涉及投資者近 300 人。
手法分析
偽裝合法業務 :以教育咨詢等看似合法的業務為掩護,實則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這種偽裝降低了投資者的警惕性,使投資者更容易上當受騙。
虛假宣傳與誤導 :通過發布 “資深老師薦股” 的介紹、虛構的過往學員投資獲利案例等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讓投資者誤以為購買其課程和服務能夠獲得高額回報。
風險警示
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業務,應當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不得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合法機構名單可在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請不要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合作,遠離非法薦股,避免利益損失。
五、新三板股票非法銷售
案例簡介
被告鄒某成立某湘新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在缺乏證券期貨經營資質情況下,以免費直播分析大盤趨勢、幫助分析有關股票走勢等方式吸引目標投資者,借機推薦其銷售的新三板股票,并以新三板股票轉板上市、市值翻倍等噱頭引誘投資者增加投資意向。最終被法院審判生效,認定為非法經營證券的行為。
手法分析
虛假宣傳與誘導 :利用新三板股票轉板上市、市值翻倍等吸引人的噱頭,誘導投資者購買新三板股票,夸大投資收益,隱瞞潛在風險。
無資質銷售 :在未經有關部門核準、無從業資質的情況下,擅自銷售新三板股票,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風險警示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投資者在購買新三板股票或其他證券產品時,一定要核實銷售機構和人員的資質,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投資,避免遭受損失。
六、私募 FOF 股票配資案
案例簡介
相關案犯通過招攬配資客戶并收取保證金,安排客戶購買私募基金并取得控制權,同時將配資資金另行設立私募下投至客戶控制的私募,形成 “私募 FOF” 結構完成配資。該案中,配資杠桿比例為 1 至 15 倍不等,涉及配資資金 7.4 億余元,息差收入 1100 余萬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對上述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手法分析
復雜的結構設計 :以 “私募 FOF” 名義提供場外配資,通過復雜的基金結構設計,掩蓋其非法從事證券融資業務的本質,增加了投資者識別的難度。
高杠桿配資 :提供高達 15 倍的配資杠桿,放大投資者的風險,一旦市場出現不利波動,投資者可能面臨巨大的損失。
風險警示
該案例對促進私募行業扶優限劣、打擊新型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具有積極影響。投資者在參與私募基金投資時,要謹慎辨別,遠離以 “私募 FOF” 為名的非法場外配資活動,避免因追求高杠桿帶來的巨大風險。